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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⑵、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3、特殊时效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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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6: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