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本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