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他项权证不慎遗失的解决方法 |
释义 | 抵押他项权证遗失办理流程:查档证明、声明作废、申请补办、提交登记申请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同变更或终止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抵押他项权证遗失办理流程如下: 1、到房产档案馆开具查档证明; 2、登报声明遗失的他项权证作废; 3、到原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机关申请补办; 4、提交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拓展延伸 遗失抵押他项权证后的法律补救措施 当抵押他项权证不慎遗失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补救措施。首先,立即向相关机构报案,如公安局或房地产登记机构,以证明您的权益受到损害。其次,联系原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向其申请补办新的抵押他项权证,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同时,您还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或恢复您的权益。在此过程中,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便为您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请注意,具体的补救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结语 抵押他项权证遗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报案、申请补办新证、联系原权人或债权人,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可委托律师代理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或恢复权益。请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获取个性化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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