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失业补助金每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深圳失业补助金每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 深圳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补助金是按月发放的,而非一次性发放,不过,在审核通过后,当地社保局针对申领人实际断保月份开始补发失业补助金,申请月及之前的待遇会一起发放,之后每月发放。 一般来讲失业补助金是可以领取24个月的,但是呢针对不同人的情况,每个人领取的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失业人员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失业补助金补贴标准如下: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990元/月; 3、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97元/月。 二、深圳失业补助金显示终止发放 深圳失业补助金终止发放,就表示已经达到或者完成了社保补助失业金的日期年限。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或者再次失业不满一年的,可累计上次失业金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后合并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如下:企业破产、单位解散、合同期满、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3、按规定已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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