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
释义 | 对于江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为:数额较大为15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江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gt;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领域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组织、控制未成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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