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产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发生侵权应当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在缺陷产品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危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根据2011年山东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仅限于因缺陷产品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人身损害,而不适用财产损害。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获利状况、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产品责任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