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构罪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索债型的非法拘禁案,在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情况下,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就无须列举证据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只需引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2.在认定某些犯罪的情节事实中,可能需要引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如在认定特别累犯时,公诉人在庭审中只需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人曾经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事实。 3.在共同犯罪分案审理,且被告人对前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前案生效判决证明后案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