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莆田户主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莆田户主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四)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的。申报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 3.《福建省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以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第一百五十八条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情况不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提交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结果以及理由。 二、莆田户主变更的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1.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3.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属第1.2.3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4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以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莆田户主变更的申请方法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公安分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周六8:30-11:30(开放5个窗口,全市通办业务需提前预约)。 办理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路661号(即莆田海峡商务中心)B楼2层A区。 交通指引: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17路、13路至协和医院→步行约490米,205路至立交桥站→步行约390米,6路、8路、55路、208路至莆田九中站→步行约650米,21路至荔浦安置房→步行约1.4公里,16路至濠浦公交站→步行约1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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