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拨缴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在本市辖区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不论是否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代收。包括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