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并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与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