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它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后,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一、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有什么 担保债权优先性限制: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二、民法典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其具体规定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包含利息吗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利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根据国务院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对超过期限而未得到支付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衍生的部分项目的优先权不予支持,包括利息在内,还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结算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数份合同均无效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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