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的房子卖了如何维权 |
释义 | 租赁的房子卖了维权如下: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担保的方式有哪一些 担保的方式如下: 1、采购担保,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 2、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运营中存在融资担保和销售担保; 3、司法担保,为制止承租人违约,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暂停承租人继续损害租赁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购买租赁物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二、租赁合同到期期间承租人不搬走怎么办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不搬走,可以发给承租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限时交还房屋。如果对方拒不接受,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证送达。如果承租人还是不愿意搬出,可以提出侵权诉讼,用法律维护权益,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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