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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中的家庭暴力和财产分配问题
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差别。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可用财产抵偿。退还彩礼、合伙经营补偿、养殖业合理分割、房屋补偿等原则适用。索取财物根据婚姻时间和造成困难程度酌情返还。不宜分割的房屋分给一方所有,需补偿。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自然毁损不予抵偿。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情况。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夫妻分居两地管理的共同财产各归所管理方所有,差额部分可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财产抵偿。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可请求对方退还彩礼。夫妻共同经营,一方入伙的财产可以归其所有,另一方应得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时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毁损、消耗、灭失,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可由无过错方请求,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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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