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关系是什么? |
| 释义 | 《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直接关系,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此次修改采用完全认缴资本制,即公司设立时只需确定注册资本,无需实际缴纳。经营范围由公司的发起人确定,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说明。 法律分析 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关系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之间并没有什么关系。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二、《公司法》的修改包括什么?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1)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删去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4)删去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1)删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 (2)将《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我国的《公司法》的修改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的,此时采用的是完全认缴资本制,也就是说,公司设立的时候,只需要确定注册资本,但是并不需要实际缴纳,并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的发起人确定的,要向工商管理部门说明。 结语 公司法修订取消了注册资本与经营范围之间的关联。新法规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此次修改使得公司设立更加灵活,经营范围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向工商管理部门说明。这一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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