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 |
释义 | 苏州市企业的土地征收补偿通常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构成,具体标准由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平均年产值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计算。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苏州市企业的土地征收补偿通常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构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或者金额一般由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通常是按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拓展延伸 苏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权益保障与合理补偿 苏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旨在确保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提供合理的补偿。根据相关政策,苏州市对企业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拆迁过程中,苏州市政府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补偿标准涵盖了土地价值、房屋价值、设备设施价值、人力资源成本等多个方面。同时,政府还提供了多种补偿方式,例如货币补偿、土地置换、股权置换等,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通过制定权益保障与合理补偿的标准,苏州市为企业拆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促进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苏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旨在确保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提供合理的补偿。政府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补偿标准涵盖了土地、房屋、设备、人力资源等多个方面,并提供多种补偿方式满足不同企业需求。通过明确的指导,促进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济补偿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其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二)对闲置用地的,按《苏州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认定处理;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其建成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空置部分的补偿按《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三)对淘汰落后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按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四)对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的,其土地依法收回,建筑物、构建物等由企业自行拆除或由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其残值评估补偿; (五)对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土地和其他需要回购土地的,按收回时点的原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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