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在公司自愿加班能不能有加班费吗 |
释义 | 员工在公司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一、根据加班性质决定倍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如能补休,不付。 3、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论是否安排补休,都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4、用小时工资×相应倍率-小时工资×100%,得到的就是加班工资 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什么 (一)、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3)、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三、过年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1、过年加班费是以职员的正常工资为基准计算的,具体来说,春节被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会获得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职员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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