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具体包括哪些 |
释义 | 1、对原始的检验鉴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依据公安部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按照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对事故认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虽然《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程序,但公安部200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这种申请有着明确的依据,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救济途径。 3、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项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该项举措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4、通过交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根据交管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5、通过获取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推翻责任认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异,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规定,积极获取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了解和掌握事故认定的全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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