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禁24小时以上为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他情形包括: 1、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相关述情形之一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