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哪些行为 |
释义 |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等。 一、打架斗殴与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打架斗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依法按照伤害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殊要件: 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也就是说,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制止暴力犯罪,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免受不法侵害,而绝对不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也不是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这是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也是对防卫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缺少了这一主观要件,绝对正当防卫就不能成立。 2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基础。这里所说的"非法暴力侵害行为"即包括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行为。没有非法暴力侵害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绝对正当防卫,如果对没有非法暴力侵害行为的人实施所谓的"防卫",则属违法或犯罪。所谓"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身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遭到非法暴力侵害时,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3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务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二是这种暴力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对于已经结束的,或尚未发生的暴力侵害,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4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实施绝对正当防卫极为重要的条件,也是区分绝对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首要的标志。那么,何为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指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上述特定的暴力犯罪,除此之外,都不能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5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实施绝对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要排除或制止暴力侵害,从而达到确保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遭非法侵害的目的。不法暴力侵害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只能对非法实施暴力者实施防卫损害,而不能损害无关的第三者。这里所说的"不法暴力侵害者"不是仅指实施不法侵害的一个人,而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者就是二人以上,尽管在暴力犯罪中,有些共同犯罪人实施了暴力犯罪,有些共同犯罪人则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这只是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却都是实施暴力犯罪者。对共同暴力犯罪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实施绝对正当防卫。 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进具备,才能构成绝对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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