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当事人可以以从未参与被告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从未接触保管过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也从未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职权,甚至也不是所挂名公司的员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其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