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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用地公证流程
释义
    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证行为会产生证据上的效力,经公证的事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一、如何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手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二、婚前财产应该怎么公证
    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一、申请(1)本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2)代理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3)特殊规定:下列公证须本人亲自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二、受理1、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3)符合公证业务范围;(4)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范围。2、制作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3、要求回避: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规定应当回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三、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四、审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五、出证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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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