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最新进展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需在律师或辩护人在场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于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异议,以及其他情形,不需要签署该书。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拓展延伸 调查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实施效果 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的最新进展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些规定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通过调查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我们可以评估其对刑罚的公正性、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的作用。这项调查将涉及对相关法律文件、案例研究和专家意见的综合分析。我们将关注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透明度和一致性,以及其对犯罪率和社会反应的影响。通过这项调查,我们希望为改进和优化刑事司法体系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 结语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确保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然而,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如盲、聋、哑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合法利益。调查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效果将有助于评估其对刑事司法体系的影响,以进一步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社会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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