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合理评判 |
释义 | 1、使现行刑法的立法结构更趋完善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变化类似于开口向上的抛物线形状,呈现为发展成熟衰退的过程,这是自然规律。但我国刑法的规定仅仅体现了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与年龄的增长成正比的关系,即: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丰富,相应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越来越强。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状况的特点,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立法规定,这是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发育程度,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其对于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成熟衰退的过程则未予反映,即没有体现出人步入老年,其辨认、控制能力逐步减弱的这一自然规律,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从逻辑上讲,立法结构是不完整的,没有完全包含刑事责任能力变化的内涵。因此,把老年人刑事责任规定到刑法中能够弥补这一不足,时现行刑法的立法结构会更加完整、协调。此外,在刑法中增加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明确性,适应了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需要。 2、周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弱势群体的总体范围可能因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因生理、心理原因而出现的弱势群体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任何国家地区都是存在的。我国现行《宪法》分别在第45条、48条、49条中对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这说明宪法作为母法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人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子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颁行。我国的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都给予了减轻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把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有利于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体现人性关怀、彰显刑法精神、完善整个法律体系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 3、节约诉讼成本和刑罚执行成本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大多数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不大(也有少数严重)。犯罪老年人经历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后,予以收押,虽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收效甚微,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另外人届老年,各种慢性疾病接踵袭来,如对其予以关押,其治疗费用就会转嫁给监狱负担,加之刑罚的执行成本又很昂贵,对犯罪的老年人判处较长自由刑,他们不但不能再创造社会价值,反而需要国家无偿奉养,对国家造成新的负担。增加对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刑罚的强度只要求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既有利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4、增强民众对法的认同感尊老敬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几千年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积淀在民众思想深处的一种特殊的民族情感、内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历代相传而不衰。而法律为了确保其权威,必须获得社会上道德信念的支持,一旦法律的规定倘若不能表现特定社会里的风俗习惯或行为准则,尽管法律程序看起来冠冕堂皇,但仍可能因为公民消极或积极的违抗而形同具文。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不能割断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不能忽视民众普遍的道德情感、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沿袭已久的生活习惯。刑事立法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符合民众的文化心理,增强了民众对法的认同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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