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面加强进出京旅游管理,继续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出入境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业务,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不得开展在京人员赴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不得接待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或为其提供来京“机票+酒店”业务服务。同时,强化酒店宾馆民宿疫情防控。所有进入酒店宾馆、乡村民宿人员,全部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逐人查验通信行程卡、进行体温检测,严禁为健康码异常、行程不明以及有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人员提供服务,坚决劝阻不配合体温检测或体温异常者进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