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查封期限规定方式 |
释义 | 不动产查封期限延长至三年,债务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原查封期限为二年,现行规定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办理续行手续。对于查封房产,需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进行查封登记。 法律分析 不动产查封的期限由原来的二年变成三年,查封期限到期前,债务人还可以申请续行查封。 原查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现行查封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查封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结语 不动产查封期限延长至三年,债务人可申请续行查封。原规定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期限。现行规定为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按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对于查封房产,需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查封登记,确保权益合法。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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