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认定和赔付 |
释义 | 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是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享受的权益。工伤医疗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由单位负担;职工患职业病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提供不同的补助和护理费,全残者可享受标准工资的80%或90%。工伤认定后,职员可申请费用报销,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员仍可享受其他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20%;降低30%以上者补助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 对于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而支付的费用,在之后该职员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了该伤情确实是由工伤的,此时就可以提出费用报销的请求。但若是其在职期间,单位没有替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此时该请求不会被受理,但是不会影响职员享受其他的工伤待遇。 结语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个人负担1/3,单位负担2/3。职工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职工因工负伤停工期间,继续按原标准工资发放。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程度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享受退体制度,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获得因工残废补助金或降低工资时的补助。工伤费用报销需满足工伤认定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员仍可享受其他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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