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一、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 这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 这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这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 18、19条的内容,主要有: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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