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原告虽然在法庭上提供该裁决作为证据,但其对该裁决内容并不认可(后改称部分认可) 补充:(本案原告是调解方案中的被告,而本案被告是调解方案中的原告)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一审主审法官错误的理解了调解书中的裁决(调解一案的主审法官也明确表示了一审法官错误理解他的裁决),进而做了错误的判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