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自建房过户分为两种:一种是赠与过户,一种是买卖过户;自建房过户涉及到土地性质,如果自建房土地为集体用地,则不可买卖,且不能办理过户及房产证。如果土地为国有土地则可以进行交易,可过户 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赠与过户,则相对简单一些,到房管部门领取材料,让家庭成员签字,同意赠与过户到被过户者名下,然后到房管部门,走析产程序,按面积缴纳手续费和工本费,则可以办理变更产权手续。自建房买卖过户基本和 商品房买卖 类似,签署买卖合同,然后准备好材料房产过户的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申请过户,房产局会给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去缴纳税金,过户税金缴纳完毕之后,买房即可拿到房产证,完成过户。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