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履行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出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故不能推定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出借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