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优先权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优先权法律效力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 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这些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随意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法定有助于保护优先权的行使,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积极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船舶优先权追及性的效力很强,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船舶优先权永久存在,不会消灭。如果优先权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那么优先权会随着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另外当善意第三人经司法程序拍卖得到船舶时,船舶优先权也会随之消灭。 3、非公示性 物权是对世权,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特征。以担保物权为例,抵押权以登记、质权和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这是它和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不公开的、“隐蔽”的且效力强大的特权,外人无从知晓,所以其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每个国家均严格限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损害。 4、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又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稍有不同。无论债权有没有担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优先权,即在其后清偿。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效力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效力,我国《海商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5、期限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项秘而不宣的特权,因此为保护其他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权利行使期间。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这种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会消灭的情形有这些: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 船舶优先权消灭问题 船舶优先权 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是多长?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60日。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什么 船舶优先权 的受偿范围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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