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排斥刑事侵权精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排斥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解读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全面限制,堵塞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在哪对此,《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书的解释是:“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法有明文,司法不能与之相抵触……。刑事制裁已经起到抚慰受害人的作用,并且刑事被告被判刑后,其个人财产往往不足以支付民事损害赔偿金,即使作出赔偿精神损害的判决,事实上也难以执行”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解释是“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对公民的姓名、肖像、名义、荣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争议。但民法通则确定了精神损失应当赔偿的原则后,这一原则是否于附带民事诉讼,认识和做法都不统一。……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只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从理论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生活、就业等困难而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并考虑解决,不单独赔偿精神损失。”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排除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主要有五: 一是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不赔偿精神损失,故支持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于法无据”,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刑事制裁已经起到了精神抚慰的作用,无须再作精神损害赔偿。该理由的逻辑是:法律规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因为民事物质损害赔偿不足以抚平被害人因民事侵权而带来的精神损伤,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被害人的心理痛苦加以抚慰。而刑事诉讼则不同,它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制裁,这种制裁远比民事物质损害赔偿严厉,足以抚慰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造成的精神损伤,因而无需在对被害人再作精神补偿。 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难以操作和执行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失不同,物质损失是有形的、具体的,也能够通过具体数额予以计算,而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损害,本质上难以通过具体数额进行计量,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动辄上万元、几十万元,数额相对都比较大,所以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人民法院还是不宜受理被害人提起的因犯罪行为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尤其是犯罪分子被判刑了往往缺乏履行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都难以保证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更遑论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允许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仅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也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影响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允许刑事侵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范围过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还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必须考虑现实的可行性。如果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涉及的范围太大。 五是作为补救措施,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生活、就业等困难而遭受精神刻苦的,人民法院可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一并考虑解决,而不必单独赔偿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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