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中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规定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国家明令禁止的;
 4、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5、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6、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7、超出本省管辖职权范围的;
 8、属于学术研讨的;
 9、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10、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1、指名举报的;
 12、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13、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4、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2、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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