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提起反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依据一: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逐条分析: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这点没有问题。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保全错误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和侵权认定要求赔偿是基于相同事实的,本案的事实是产品涉嫌侵权然后进行财产或证据保全,只是原告认为侵权成立而被告认为不成立,这是法律判断部分内容,非事实部分不同,因此本类型反诉是基于相同的事实的,套用第二款没有问题。 (3)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第三款和第二款是非此即彼条款,第二款成立的情况下,第三款自然不成立。 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虽本条款是针对诉前保全行为的,笔者认为诉中当然可参照执行。 一、法院起诉的方式 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这是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人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诉的原告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否则就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二)反诉只能向原诉法院提起。 (三)反诉和原诉应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和原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五)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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