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在看守所,家属能否取回?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后,其手机家属可以依法取回该手机,并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同时,犯人身上的物品家属也可以依法取回。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后,其手机家属可以依法取回该手机,并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同时,犯人身上的物品家属也可以依法取回。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拓展延伸 查询在押犯人财物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监狱财物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在押犯人的财物。查询在押犯人财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监管需要,定期对在押犯人的衣物、随身携带的物品、生活用品等进行检查。在检查时,监狱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检查财物时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检查财物单》上签名。 另外,《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在押犯人私人物品,监狱可以代为保管或者变卖。变卖财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款项应当用于监狱的监管、改造和维护在押犯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查询在押犯人财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狱应当建立监狱财物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在押犯人的财物,并对在押犯人私人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变卖。 结语 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后,其手机家属和犯人身上的物品家属可以依法取回,但需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同时,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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