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要背负哪些责任 |
释义 | 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损害,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也有责任,制造者、销售者可要求赔偿。无过错责任下,产品提供者需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构成条件包括:1)产品有瑕疵或缺陷;2)有人身、财产损害事实;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但若产品有效期已过,或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或错误使用,提供者可减轻责任或免责。 法律分析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对其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就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来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有瑕疵或缺陷 此处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此处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公认的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根据规定,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此外,还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安全的期待程度加以判断。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不是指不合格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由于该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无论哪种损害,都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不合格产品是因,损害事实是果。确认该损害事实,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受害人无须证明该产品是否不合格,证明责任一般应由致害人承担。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但如果产品致人损害系因有效期限已过,或受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所造成,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结语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并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就应当由提供者承担。受害人无需证明产品是否不合格,而提供者可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如有效期限已过或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相关法律规定应得到严格遵守,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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