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简析 |
释义 | 【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简析 “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这个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与哲学上精神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即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心理上或生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 侵权行为损害了权利主体的精神活动,造成权利主体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权利主体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遭破坏,最终导致其精神痛苦以至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精神痛苦”有两种来源。一是侵害公民身体的生理性损害,权利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会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二是侵害公民的精神的心理性损害。权利主体的上开人身权利之外其他人身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受侵害,同样会使受害人产生愤怒,焦虑,恐惧,沮丧,绝望,悲伤,抑郁等不良的情感,导致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产生障碍,造成权利主体精神的痛苦,这些精神上的痛苦,会造成权利主体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一般认为它“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这三种功能,填补损害即补偿功能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为标准来加以衡量,但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能使其精神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抚平,恢复。“抚慰功能即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部环境,帮助其克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另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在于这种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一方面是对行为人的民事惩罚,另一方面是对其他人的警诫,通过惩罚性制裁,使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利益,还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即加重其违法成本,以法律的“利导机制”来刺激行为人履行自己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定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为了对民事主体因合法权利遭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以至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补偿等方式予以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可以说为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人身损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