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物清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代物清偿需要具备的都有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当事人双方达成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了原定给付;而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了给付。 一、代位权对债权人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二、提存公证是什么意思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三、提存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提存部门。 1、提存人,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因为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 2、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按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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