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
释义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如下: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处罚如下: 1、具体有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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