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 1、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是免收登记费。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