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裁定书可以上诉吗? |
释义 | 可以上诉的裁定法律有明确规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一般是指在进行审判过程中,法院的程序有所争议的。一般来说,只有,才能够去裁定之中,才能够进行起诉,否则不能够进行起诉。在裁定认为不服的情况之下,可以在十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符合上诉案件的裁定则为最终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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