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 起诉状 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 诉讼 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