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 起诉状 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 诉讼 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