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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
释义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恶意诉讼和不正当行使诉权。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假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二、具体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行为,它不仅会给应诉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有时还带来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此外,在现有法律还无法对恶意诉讼形成强有力制约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打官司”破他人之财、扬自己之名的事例越来越多。
    (2)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论者的观点多有差异,有等同说、区别说、部分重叠说等。
    (3)通谋。通谋作为要件仅适用于原、被告通过诉讼诈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谋应当形成于行为人起诉之前,至于通谋是否以另一方对诈害的具体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认识,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只要双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可。例如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采取接受的态度,即可推定通谋的存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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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0: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