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所带来的违法所得? |
释义 | 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受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对于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滥用职权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职权滥用:揭示违法所得的隐藏真相 职权滥用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它可能导致违法所得的产生。滥用职权的行为意味着公职人员或权力拥有者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其法定权限,以谋求个人利益或非法收益。这种滥用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揭示违法所得的隐藏真相是为了揭露这些滥用行为背后的非法利益来源,以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恢复正义。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程序,可以揭示违法所得的真相,并确保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确保权力被正确行使,避免滥用职权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结语 滥用职权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可能导致违法所得产生。揭示违法所得的真相是为了追究责任、恢复正义。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程序,确保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避免滥用职权带来的更大伤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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