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债务人履行完毕的。二、债互相抵消。三、特别情况下的行政命令免除债务承担的。四、双方就债的消灭协商一致。五、因特定物灭失或债务履行带有人身属性等原因,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