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因重大误解则为90天内,若受胁迫则为一年内。若当事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失,五年内未行使也撤销。 法律分析 1. 一般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 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3. 如果当事人受到胁迫,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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