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