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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会议纪要的效力
释义
    会议纪要是行政公文的一种,不过现在很所企业、事业单位也频繁使用这种文体,如董事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工具。会议纪要只具有行政指导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其并不能在法律上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
    会议纪要主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其性质主要是针对会议进行情况以及最后结论的记录,只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会议纪要仅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并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则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问题。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会议纪要仅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并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则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问题。但现实中,行政机关经常直接执行会议纪要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这实际上是以“会议纪要”之名,行“行政决定”、“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实。所以分析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及其可诉性(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不可一概而论,要综合其内容和实际情况,判断其实际上是否构成了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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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