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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调解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哪些优化措施
释义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调解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在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赋予人民调解的重要任务,进行的重要制度创新。本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三级政府,其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二是明确支持保障内容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一般认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应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其中,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贴包括:购买办公文具、文件、纸张等的补贴。;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包括:向人民调解员发放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一,支持是基本要求。第二,保障责任是一项硬性责任,即地方政府必须拨付人民调解所需的资金,以确保人民调解的顺利开展。第三,必要性是支持和保障的限度。四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为了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和人民调解员补贴。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给予支持。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资金,人民调解人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难度、社会影响和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确定补贴和补贴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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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26:19